《北京条约》今日生效,演员将受国际条约保护!

发表时间:2020-04-29 09:27

今日生效的《北京条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中国缔结、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当然中国视听领域的第一份国际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图片来源于:腾讯新闻)

      《北京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项旨在保护表演者对其录制或未录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国际版权条约。也就是说,自今日起,演员将受国际条约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先生高度赞扬《北京条约》,称其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北京条约》共30条,为便于读者理解,我们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概要性阐释,以供参考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谁大于谁?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谁大于谁的问题,在法律界观点尚未统一。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主要是采用自动纳入的方式,但也不排除根据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也就是说,除非有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否则,国际法是优先于国内法适用的。

二、《北京条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对比

从《北京条约》对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影响来看,条约本身并没有提高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的门槛,但它会在平衡两者关系方面有一个进一步的提升和深化。它将会在传统领域和数字领域里给予创作者、表演者同等的保护,这一点实际上在细化我们的法规。

三、《北京条约》的生效对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有何意义?

表演者权利将受到国际保护

      《北京条约》第4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无论是获得报酬的权利还是对表演者其他权利对保护,每一缔约方均应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比方说,我国歌手蔡徐坤将其唱跳表演录制成DVD(DVD既有歌曲演唱,又有肢体动作和表情管理的活动画面,故属于视听表演的范畴)。那么,在《北京条约》生效之前,如果美国人Jack在美国擅自翻录和销售该DVD,并且美国没有保护外国表演者在视听录制品上的表演的国内法时,坤坤便无从据以追究Jack侵犯其表演者权的责任。

      但《北京条约》生效之后,若中国和美国均为缔约方,则坤坤在DVD中的表演者权便可依据《北京条约》在美国得以保护。


目前,我国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有: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4年11月14日我国决定加入《巴黎公约》,1985年3 月19日起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2)《专利合作条约》,我国于1993年8月加入该条约,1994年1月1日该条约对我国生效。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我国于1989年5月25日决定加入该协定。

      (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我国于1992年7月1日决定加入该公约。

      (5)《世界版权公约》,我国于1992年7月1日决定加入该公约。

      (6)《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唱片的日内瓦公约》,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决定加入《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该条约赋予了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这一条约的缔结,在完善国际表演者版权保护体系,推动世界各国文化产业健康繁荣,促进包括中国在内的、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发展中国家传统民间表演艺术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新条约也将有利于完善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高中国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水平,推动中国传统文化“走出去”。《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在中国诞生的第一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将大大提升中国版权事业的国际地位和北京在国际社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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