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增资后股权转让,是筹划税务的好手段吗?

发表时间:2023-04-14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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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税务筹划

众所周知,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依法纳税,作为自然人的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法人的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当进行大额股权转让时,一般情况下股东就会面临较高的应纳税额,故而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多会从税务筹划角度考虑股权转让的具体方案。

由于增资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因此部分股东会考虑将增资与股权转让相结合,以进行税务筹划。那么。这样真的算是一个现实的好方法吗?


图片模拟案例

为更好说明先增资后股权转让的模式,现构建一个虚拟案例。

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一个自然人股东甲持股80%,实缴出资10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公司净资产为2000万元。现股东甲欲以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给某希望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投资人乙。公司其他股东均认可后述方案。

若采用直接转让全部股权的方式,则股东甲大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万元。

「(2000万*80%-100万)*20%=300万元」

从税务方面考虑,股东甲和投资人乙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先由投资人乙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额833万注入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东甲的股权稀释到30%,对应公司净资产份额即为849.9万元。

「(2000万+833万)*30%=849.9万元」

紧接着甲乙双方进行股权转让,将股东甲持有的30%股权全部转让给投资人乙,则股东甲此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大致为150万元,相比直接转让减少一半。

「(850万-100万)*20%=150万元」


图片案例分析

如此一来,从法律角度看,先增资后股权转让系各股东之合意,亦不存在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之情形,但其中仍可能存在一定税务风险。

以浙江宁波地区为例,《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中提出,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人乙而言,先增资后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投资人乙仅以833万取得公司62.5%的股权,对净资产约为(2000+833)*62.5%=1771万。该折价增资具有被认定为未按市场公允价值交易的风险。对股东甲而言,原净资产价值1600万元的股权最终以850万元转让,扣除应纳税额后实际仅剩700万元,不符合常规商业交易目的,转让方收益过少,存在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补正税款的风险。

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亦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原股东没有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不能以增资中存在利益输送为由调减原股东的股权原值进行纳税调整。《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流县罗口煤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4]103号)中将股权所有权是否发生实际转移作为是否发生股权转让的认定条件,增资扩股并不会导致股权的实际转移,不存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处理税务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秉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依法纳税,另一方面也要积极的寻求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以合理方式降低所面临的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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