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哪些法律问题让劳动者困惑?发表时间:2022-04-25 15:29 ![]() 上海疫情爆发的一个多月以来,处在疫情风暴中的人们,仍旧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抗这突如其来的病毒。大部分企业只能受困于疫情的束缚,按下了前进的暂停键。对于企业的员工来说,也只能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能居家办公的应当在家办公,即使不能居家办公,也只能暂时在家中隔离,做到足不出户。 但是,只要我们坚信“坚定信念、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防疫理念,相信会在不久的将来迎来企业的全面复工复产,所有的劳动者一定会重新回到自己熟悉的岗位上继续发光发热。而企业在复工复产期间,作为劳动者的我们,更应该知悉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呢? ![]() ![]() 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如何保障员工健康 (1)建立健全疫情防控体系 各地要全面监督企业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体系。 (2)全面开展企业内部消毒 企业复工复产前,应当对企业内的所有办公、生产、生活区域进行全面的消毒,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病毒的传播蔓延。 (3)严格核查返岗人员健康情况 各地要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建立返岗员工“花名册”,详细掌握每名员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接触外省及重点疫区人员等情况,确保企业能够顺利复工复产。 (4)做好防护物资保障,落实岗位防疫措施 各复工复产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员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暂停不必要的会议、严禁一切聚会活动,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 (5)严格监测员工身体健康 严格员工体温检测,在生产区、办公区、宿舍区等点位设置检测点,每天开展员工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员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要立即送医院诊治。 ![]() ![]() 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企业能否与被隔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的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正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因在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正好到期,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企业不能在此期间擅自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的规定,“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企业复工复产期间,能否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答:看实际情况而定。首先,企业应当做到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裁减人员。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因受疫情影响确实导致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在与员工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 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1)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是否需要发放? 答:在此期间企业应当发放工资。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若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员工确诊新冠肺炎的,在解除隔离仍需继续治疗或在家休养的,企业如何发放工资?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此外,员工是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返岗,不存在过错,因此这其间的工资由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 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其他劳动法律问题 (1)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加班? 答:原则上不可以。除了需要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与工作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保证紧急工作的完成,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对其他企业,尽量不安排员工加班。 (2)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答: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为了保障那些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预防与救治等高风险的相关工作人员的权益作出的特殊政策,原则上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复工复产的同时,需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在法律的框架内不仅仅为了自身的健康经营,更重要的是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员工能够健康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