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承父业,“业”还包括股权吗?

发表时间:2021-06-22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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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推进上市的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一科技”)突然遇到人事大变动。原董事长汪汉平去世。汪汉平共拥有两女一子,根据遗嘱,其1997年出生还在上大学的儿子汪立继承其全部股权,中一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变更为汪立。


股权继承和继承房子、车子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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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股权继承与普通继承的区别

继承权是公民基本财产权利,除依法律规定丧失继承资格外,一般不得剥夺。

而股权非必然可以继承,原则上可以参照继承权的相关规定,但其除财产权的特性外,还包括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表决权、知情权、建议与质询权等具有很强的身份性特点的共益权,这些共益权因涉及有限公司人合性以及意思自治等因素,并不能单纯地以对待一般继承的方式来处理。

02
影响股权继承的因素

1、公司章程的约束。


根据《公司法》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进行限制。如果公司章程中未有约定,则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参照一般继承规则执行。比如最近一直在风口浪尖的游族网络,其公司章程并未对继承人进行限制,董事长林奇的股份由其三个子女继承。


2、公司法的约束。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为50人,因此若存在多位继承人容易出现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况。


往往在多位继承人之间选出一位代表人,代表所有继承人行使死亡股东的股权。现实中存在多位继承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具体以某一股东意见为准执行决策。如大亚圣象创始人突然去世后,其继承人四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如果四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其妻戴品哎按照其意见决策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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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股权继承的热点问题

1.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合同效力如何?


此时原代持合同终止。


原因如下:

首先继承人并非原合同缔约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其次隐名股东与继承人丧失相互信赖时,原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其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无需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产生终止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

再者行使任意解除权可能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如课以任何一方赔偿责任,均有违公平原则。


2.遗嘱与公司章程约定的先后是否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对于公司章程在先遗嘱在后的情况,若股东遗嘱中的内容与公司章程不一致,遗嘱约定的内容无效。


因为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对外性,股东一旦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的继承有所规定,则产生公信力,同时也是对其所享有股权的一种自我限制。


因此在其遗嘱这一单方的意思表示中,不得与具有公示效力的公司章程有所冲突。


对于遗嘱在先公司章程在后的情形,一旦两者冲突,应认为股东是以公司章程的形式推翻了遗嘱中关于股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此,此时也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结语

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的人身信赖与合作关系对于公司的存续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如任由股权无任何限制的继承,可能会对公司的其他股东造成影响,甚至对公司的经营、存续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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