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鹏欠债4000万背后,竟与对赌协议有关

发表时间:2021-03-29 16:59

最近,李亚鹏欠债4000万新闻一度沸沸扬扬,所谓的欠债4000万其实源于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李亚鹏与李亚炜一起成立了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雪山公司”),于2012年与泰和友联签订协议,泰和友联出资6000万元对雪山公司进行注资,并相应获得10%的股份,同时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三年后,在发生亏损无法保证投资收益时,其所实际发生的亏损全部由雪山公司原股东独立承担,同时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的固定收益。后李亚鹏到期无力支付4000万元而引发此风波。

一、为什么李亚鹏要承担4000万钱款?

     本案中李亚鹏与泰和友联公司在《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李亚鹏确保友联公司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若开发周期超过3年,考虑到友联公司出资额的资金财务成本,3年开发周期届满,由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同时,李亚鹏和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15年7月支付4000万元到期债权,若确有困难可于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2000万元,余款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内容,有效的保护了投资人泰和友联的收益,结合《承诺函》的内容,可以认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是投资保底合同,也就是所谓的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本案中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看似加重了李亚鹏一方的责任,倾斜性的保护了泰和友联的权益,但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未禁止公司亏损时一方股东可向另一方支付保底红利的行为。同时根据《公司法》意思自治的立法精神,《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规定的4000万元的偿付责任实际上是由雪山公司原股东李亚鹏承担,该条款不损害雪山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签订该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涉及4000万元固定权益条款有效,因此李亚鹏要承担4000万元钱款。

二、那么与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呢?

     由上文可知,李亚鹏与泰和友联签订的对赌协议因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但若雪山公司与泰和友联签订对赌协议,约定4000万钱款由雪山公司承担,该对赌协议是否一样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若泰和友联与雪山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约定雪山公司承担4000万的法律责任,则该条款将因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引发抽逃出资等严重后果而无效。实际上该条款是泰和友联变相的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而公司股权回购具有法定性,不是完全自由约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具有法定的行使条件,即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三种情形下,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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