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明星的脸拍出来就不用赔钱了吗?发表时间:2021-02-23 09:29 近日,某知名女星因其肖像照片被使用于公众号配图用于商业宣传,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该公司判赔12000元。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该公司在公众号配图的过程中使用的是 一、案情简介 案号:(2018)沪0110民初8010号 某公司在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时,将王某肖像用于其微信公众号平台,以宣传其产品和服务,误导他人以为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代言或其他关联关系,导致王某丧失可能的代言机会,涉嫌侵犯王某的肖像权。同时,某公司部分文章将王某肖像用于整形美容领域的商业宣传和推广,直接在王某肖像上标注其整形的部位,以及在文字描述中指出原告有整容、整形的事实。某公司在某一文章中,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王某名誉进行诋毁。以上不实内容造成王某社会评价降低,心理受到严重伤害,涉嫌侵犯王某的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起诉。 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文章中使用的是综艺剧剧照,王某拍摄综艺剧时已取得报酬,让渡了自己的肖像权,因此不构成对王某肖像权的侵犯。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娱乐资讯及八卦,并不会造成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王某作为公众人物,有容忍的义务。 二、法院认为 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涉诉文章中,使用了多张王某的照片作为配图。某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王某照片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现无证据证明某公司使用王某照片经过王某同意或有其他合法依据。肖像权属于公民的人格权利,因此某公司关于王某已让渡其肖像权的抗辩亦不能成立。故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某肖像权的侵害。 同时,法院也认为演员剧照,因表演者投入表演,使角色形象区别于其他饰演者,具备了可识别性,故表演者对再现的角色形象同样享有肖像权。 三、律师解读 很多营销性质的微信公众号在发布文章的过程中,都会擅自使用明星的照片、剧照、表情包等,侵犯其肖像权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类案件中,很多人都是存在一个误区,就是认为只是在微信公众号上配图,并没有利用这个图片获利,也没有用代言的方式宣传相关产品和服务,不构成侵权。但其实不然,明星一般具有一定的公众认知度和影响力,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此,一般来说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法院也认为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医美行业也逐渐发展起来,近年来,医美行业被起诉 1. 尽早删除侵权链接 在接到侵权的起诉时,找到被起诉侵权文章,尽早删除侵权链接,否则,若在知道侵犯他人权利的时候,不删除侵权链接,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被认为存在主观恶意。 2. 与起诉方进行和解,协商赔偿金额 法院在判定经济损失时,一般会根据使用照片的具体情况、造成的影响范围、行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此,被诉方可通过公众号的浏览量,使用照片的张数等情况与起诉方进行协商,减少赔偿金额。 3. 发文时避免侵权 应当加大法律意识,不要在任何商业宣传上,无论是公众号,广告,小程序,抖音等各个平台上使用侵犯他人权利的图片、文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