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赠送的财物可以要求返还吗?

发表时间:2020-09-25 13:44


原创 张秀萍 澜亭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4天前

       近日,接到一起关于妻子起诉丈夫对第三人赠与财物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的案子,故事情节跌宕起伏,一波三折,堪比电视剧。但法律问题的核心是该赠与的财物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那么,婚内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赠送的财物是否一定需要返还呢?现实生活中,该类案情并不罕见,且情况往往较为复杂,需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

图片来源:摄图网

案例一  

      金某与陈某于2012年5月21日经登记结婚。陈某通过映客结识金某慧,金某慧在明知陈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陈某交往并同居。

      2016年5月1日到2016年6月23日期间,陈某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赠与金某慧财产合计1236564.9元。2016年6月6日,金某慧向陈某转账500000元。金某得知陈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金某慧,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陈某在与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金某同意,为与金某慧建立婚外情,而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金某慧,该赠与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共同共有人金某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

       金某慧明知陈某已婚,仍接受陈某赠与夫妻共有财产并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存在过错,应予返还财产。鉴于陈某赠与的财产系陈某与金某共同共有财产,该赠与行为无效,陈某与金某慧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金某慧返还金某370000元。


案例二

       孙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与赵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12月4日,孙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赵某转账200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孙某基于与赵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赵某转账200万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杨某同意,损害了杨某的利益,且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法院判决确认孙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赵某转账20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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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一)若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等四种情况,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民事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民事主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毋庸置疑,绝大部分赠与主体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赠与当时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那么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违反法律行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若被赠与的第三人在接受赠与时明知对方已经结婚,应认为其存在明显的恶意,该赠与行为应被认定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而无效。

      反之,若赠与者在赠与时隐瞒了其婚姻状况,被赠与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赠与,那并不当然认为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二)能否以无权处分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已将无权处分制度删除,民法典亦未对无权处分做出相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论战已尘埃落定。即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相互独立,处分行为无效并不当然引起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但是实践中,夫或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在民事活动中签订的合同都被认定为有效,只不过另一方不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赠与合同亦属于合同的一种,在赠与完成以后不可随意撤销。由此可知,无权处分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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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赠与合同无效,是否需要返还全部财物?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若赠与方为主要过错方的,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若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应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过程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赠与行为无效,也不当然全部返还被赠与的财物,被赠与者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予以返还。

三、结语

      按照无权处分即认定为赠与无效并要求被赠与者全部返还赠与的财物不仅不符合现今的立法状况,而且也有悖于公序良俗的真正内涵。

      是否需要返还全部财物或者部分财物应根据赠与双方过错程度予以认定,如此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若不论赠与者与被赠与者的主观过错,一味让被赠与者来承担全部责任,将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现实生活中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况并不鲜见,已婚者随意通过欺骗的方式出轨,被发现后若反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必将导致这种现象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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