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潮频频出现,公司如何应对成重点

发表时间:2020-06-10 18:49

高级管理人员

      所谓的高管,是指《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往往在公司权力中心位于高位,他们掌握着公司机密以及重要资源,他们的离职往往会给公司的运营带来重大影响。此时,公司如何采取正确的方法解雇或处理他们的离职就对公司至关重要。

一、高管人员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要正确处理高管人员的解雇和离职,首先就要明白他们跟公司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1、聘用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规定可知,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聘用以及是否解聘。因此,高管人员由于其职务原因,是受聘于董事会的。

2、劳动关系

      高管人员虽然受聘于董事会,但是在实际上也是在为公司服务,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负责。因此,在实务中很多公司也会跟高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会向高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高管人员也会受公司规章制度的制约。

      因此,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其实是存在双重法律关系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一定要慎重再慎重,要将职务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一并解除,才算是完成了解聘。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二、高管人员职务解除不意味着劳动关系解除

      根据法律的规定,高管是由董事会聘用的,因此应当经过董事会的同意才能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是与公司签订的,因此需要通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流程,才能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案例:(2014)浙杭民终字第3261号

      2011年10月20日,公司、经某订立《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经某在公司从事财务总监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19日。2011年12月12日,经过公司董事会书面决议,免除经某财务总监职务,同日向经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经某不服,后提起仲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以经某工作业绩与岗位要求存在明显差距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故公司的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但是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解除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若不能满足其岗位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保证其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前提下对其进行培训或岗位调整。

      在本案中,公司的主张是其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便可以不说明理由解除与经某的劳动关系,经某的职务关系无法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亦不该恢复,这种主张是不成立的。包括在(2019)京01民终11111号中法院也认为:辞去总经职务行为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相同,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由此可知职务与劳动关系并不必然挂钩。

      由于高管人员任职有职务与劳动关系的双重属性,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要逐一解除,万万不能以为,解除高管人员的职务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董事会也不能做出解除高管人员劳动关系的决议。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三、解聘高管人员时的注意事项

1、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的最基本条件,在对所有员工进行处罚时,依据就是规章制度,这是在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因此,公司应当针对高管人员所对应的劳动关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违章违纪行为、职责明确、考核标准等。

2、证据留存

      往往解雇高管人员,都是因为其工作能力或工作行为已经不再适合公司。此时公司一定要通过各种取证方式,留存高管人员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3、竞业限制义务

      高管人员往往知道公司的许多商业秘密与资源,因此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是必不可少的。一定要签订相关的竞业限制协议,保护公司的商业安全。

4、离职义务约束

      公司的许多重要事务例如法定代表人等身份与高管人员息息相关,后续办理的各种变更以及义务转移都需要原高管人员的配合,因此一定要告知其遵守离职后义务,不要对公司的运营产生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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