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频繁“亮剑”违规减持,浅析《证券法》股权台阶规则与信息披露义务

发表时间:2024-01-29 09:20

近期,多地证监局对上市公司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当前经济形式下,证券业监督管理机关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行为的持续关注,正是《证券法》股东股权增减台阶规则功效的发挥及股东和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的体现,本文将结合证券实务,对于《证券法》台阶规则及信息披露义务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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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台阶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特定比例时,以及在达到该特定比例后每增加或减少一定比例股份时,须在法定期限内暂停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段时间。这便是《证券法》对于特定上市公司股东增减资的特殊规定,即业内常称为的“台阶规则”。在台阶规则的规定下,当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而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证券法》还对于持有表决权股份达5%的股东,规定了在其股份每增减1%时需进行通报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使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的股权变动监督体系更为完整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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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对违规减持的关注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的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明显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的稽查力度。江苏证监局1月19日,发布了对华达科技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竞宏、董秘齐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认为,陈竞宏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次日,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齐靖作为公司董秘,未能勤勉尽责,对未及时披露陈竞宏权益变动情况负有直接责任。同样是本月19日,上交所发布了其最新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其中明确提出对于相关股东减持股份未及时停止交易且未及时披露,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达到总股本的1%或者金额达到2000万元,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近期各证券业监督管理主体对于违规减持的关注与行动,是当前经济形势中,在现有的《证券法》以信息披露义务为基底、台阶规则加以延展深化的股东股权增减变动监督体系下,对于上市公司尤其是大型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变化的整治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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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及台阶规则适用

《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及台阶规则的规定,在直接效果上形成了对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比例变化的调解器。而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性,其与普通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差很容易造成股东的“偷跑”,并造成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损失,尤其在当前证券经济市场波动较为频繁的环境下,大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更是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更多不稳定因素。

因此,证券监督管理对于信息披露义务和台阶规则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行为的制度“篱笆”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伞”。在短期来看,严打违规减持可以缓解集中抛售的压力,引导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长期来看,信息披露义务规则和台阶规则的严格适用,可以进一步规范公司企业的经营行为和风险意识,强化公司高层的责任意识,倒逼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经济和证券质量,提升投资者信心,形成投资底气和经营质量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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