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后,提成工资支付中的几个问题发表时间:2023-11-16 14:06 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业务人员的提成工资可能还未取得。而劳动关系解除后,继续取得该部分提成就容易产生较多纠纷。本文将结合浙江省有关判例,探讨劳动关系解除后,提成工资支付中的相关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但对于工资组成中包含提成工资的业务人员来说,提成工资往往需满足公司的相关约定或制度规定才能获得,例如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相对方已经将项目款项支付给用人单位、项目进度达成一定的百分比、回款程度等。因此劳动关系解除后,该部分员工并不能直接拿到提成工资,此时后续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就可能引发纠纷。 澜亭律师经检索分析,总结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后,提成工资支付中的几个实务焦点问题,并结合浙江省相关判例进行解答: ![]() 公司与员工之间约定,离职时员工不再享受提成,员工离职后,还能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吗? 答:公司与员工之间约定离职不再享受提成的相关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条款一般被认定无效,不论是否约定该条款,员工在离职后均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2019年度十大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十“张某诉宁波某家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明确指出,企业规章制度合法需具备三个要件,包括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经过公示程序。本案中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提成工资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单位以离职为由不予发放工资,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相冲突,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成工资系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尽了劳动义务,就应该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以离职为由不支付工资的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 如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0363号民事判决书所述,本案员工违反了被告公司规定,被告公司以该员工违反保密协议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已通知工会,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关于剩余项目提成,该员工实际月工资由底薪+提成组成,提成按项目设计、产品、工程不同阶段结算,签单当月按照合同产值预算发放50%的提成;施工结束、客户支付尾款且无投诉等争议,公司进行书面满意度打分考核后,按照实际产值结算整单提成,扣除已发部分即为尾期提成。关于案涉争议项目,因该项目尚未进行最终结算及满意度考核,尾期提成条件未成就,该员工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尾期提成法院暂不予支持,但员工可待条件成就后再行主张。 ![]() 答:该问题在实务中有些许争议,澜亭律师经查询浙江省相关案例后,就浙江地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能视为提成工资支付条件已提前成就,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的,仍需待支付条件成就。 如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所述,原告工资由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约定每月5000元,销售提成按项目每月营销计划及销售指标完成情况计算,提成结算条件为完成草签后支付20%,完成网签后支付20%(直接网签的支付40%),房屋全款到账后(银行发放住房贷款或全款客户)支付30%,年底支付20%,房屋交付后支付10%。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被告公司提交的相关项目营销部规范内容及对应处罚管理制度,现无证据证明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该管理制度对于客户造假的相应处理措施并不明确,被告公司以此为据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应认定违法。关于提成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对提成结算条件有明确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全款到账后及房屋交付后的提成,因均没有达到提成结算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