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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对历史劳动关系确认纠纷的关键:时效抗辩与合规指引
发表时间:2025-11-05 14:19
案情回溯
(一)基本事实
上诉人方某卫称其于1989 年 4 月入职被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区某卫生院(以下简称 “卫生院”),直至 1994 年 5 月离职。2025 年,方某卫因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要求卫生院确认上述期间的劳动关系,遭拒后启动维权程序。方某卫向原审法院提交了 1991 年至 1994 年期间的工资表、卫生院出具的工作证明等证据(均加盖卫生院公章),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纠纷进程
2025 年 5 月 28 日,方某卫向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 1989 年 5 月至 1994 年 3 月期间与卫生院存在劳动关系;2025 年 5 月 29 日,仲裁委员会以 “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方某卫不服该结果,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与仲裁请求一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方某卫诉讼请求后,方某卫提起上诉,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且其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三)双方核心争议
1.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2. 若适用时效,本案时效起算点应从 1994 年离职时还是 2025 年方某卫主张权利时起算?
3. 企业是否需对员工主张的历史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核心观点
1. 法律适用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该法调整。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且仅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争议不受此限制,未排除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时效适用,故确认劳动关系之诉需遵守仲裁时效规定。
2. 事实认定层面:方某卫自认 1994 年收到离职口头通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其此时已明知或应知权利可能受侵害,时效应从 1994 年起算。方某卫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情形,2025 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时效。
3. 裁判结果:2025 年 8 月 28 日,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驳回方某卫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 元由其负担。
(二)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认定的事实,并进一步明确裁判逻辑:
1.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纠纷。
2. 方某卫 1994 年已知晓劳动关系终止,却直至 2025 年才申请仲裁,且无时效中断、中止的有效证据,时效经过的事实明确。
3. 即便抛开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方某卫离职至申请仲裁已超 31 年,远超最长权利保护期。
4.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方某卫负担。
澜亭解读
从企业视角梳理历史劳动关系确认纠纷的应对与合规要点:
其一,时效抗辩是核心武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劳动争议,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员工离职多年无时效中断、中止证据的,企业抗辩易获支持;其二,企业举证责任有限,员工需先提交证据完成初步举证,超时效案件法院无需实质审查证据,企业无需过度投入反驳成本;其三,可依托“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 提出双重抗辩,进一步提升胜诉概率;其四,企业需做好合规防控,规范入职至离职全周期档案管理,完善书面离职手续,及时回应员工短期诉求,收到仲裁或诉讼通知后优先以时效抗辩制定应诉策略,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
本案判决再次明确,劳动关系的确认不仅要尊重事实,更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这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经营秩序,也避免了因历史问题无限追溯给企业带来的经营负担。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强化合规意识,完善用工管理流程;若遭遇此类纠纷,应精准运用法律规则,积极行使抗辩权利,必要时寻求专业劳动法律师的支持,高效化解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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