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观点解析
浙江省观点: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义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第四项,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系针对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别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动合同签订的特别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签订的一般性规定不同,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不适用于劳务派遣情形,蒋某某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汇丰海曙分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分析:被派遣员工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劳动合同已经届满终止,公司与员工均无续签意向的情况下,公司决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检索案例时,我们注意到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这种分配差异导致了不同法院对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方的判定不同。例如,一审法院认为,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过此类要求,用人单位终止合同是合法的,只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二审法院持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认为此时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曾向劳动者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并且劳动者拒绝了这一申请,那么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若用人单位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终止,应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虽然涉及劳动用工关系的一种特殊情况,但它不能脱离或规避劳动法的基本用工管理规范。在决定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仍需依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