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侵权判定标准——以吉利诉威马侵害商业秘密案为例

发表时间:2023-04-14 16:07
2018年,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利控股”)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威马汽车告上法庭,要求威马赔偿21亿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威马需赔偿吉利700万元,其中包括经济损失5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的各项花费200万元。此外,威马要停止使用用于EX5车型上的5个汽车零部件图纸。

法院审理后认定,这5个图纸相关信息均属于吉利。这5个零部件图纸分别是前稳定杆总成、后桥总成安装支架、前悬左下摆臂、前稳定杆左趁套、后桥总成,均为汽车底盘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图纸是企业的核心技术优势,但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专业性较强,侵权证据也较为隐蔽,权利人一般比较难证明侵权人接触到了自己的汽车零部件图纸。因此,本文将重点介绍并分析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定标准,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图片

汽车零部件图纸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汽车零部件图纸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属于汽车制造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二是具有商业价值,即该汽车零部件图纸不论是现在或未来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三是保密措施,即吉利公司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对汽车零部件图纸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保密措施。

因此吉利汽车在本案中应该举证证明汽车零部件图纸为吉利公司的商业秘密,且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及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以确定其在商业秘密维权案件中的权利基础。



图片明确涉案图纸的秘密点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权利人都必须先行明确其商业秘密的范围——即明确秘密点。”,秘密点是指区别于公知信息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在吉利诉威马侵害商业秘密一案中,吉利公司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主要是两类,一类是12个汽车底盘零部件的生产图纸和数模,另一类是通过测试得来的有关汽车底盘搭载电池的相关技术信息。吉利公司要想证明汽车图纸构成商业秘密的,应指明涉及图纸中哪些内容和步骤构成商业秘密,并能够和汽车生产领域内的公知技术部分相区分。



图片证明威马汽车图纸与吉利公司图纸实质相同

(1)接触的可能

要证明威马汽车的图纸与吉利公司图纸实质性相同时,需要先证明威马公司有接触到吉利公司图纸的可能。据媒体相关报道,自2016年以来,吉利旗下的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高原汽车”)有多位离职员工进入威马系工作,有些还担任了威马汽车的高管。在高原汽车的内部邮件系统中,部分离职员工的邮件里出现了上述部分图纸信息。从吉利公司旗下高原汽车离职的员工本身在工作时便对吉利公司的汽车模型、图纸等有接触的可能,这批员工离职后前往威马汽车工作,而且部分离职员工的邮件中还出现了案涉部分图纸信息,由此表明威马汽车具有接触到吉利公司汽车图纸的可能。

(2)实质性相似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吉利公司要想主张威马公司侵权,需要证明威马公司使用的图纸与吉利公司图纸相同或实质相似。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往往会委托鉴定机构对商业秘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鉴定。对汽车零部件图纸而言,可以通过对比图纸中不同零部件尺寸大小、位置、设计图样等信息以判断二者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吉利和威马通过比对双方图纸中的零部件尺寸、标注位置等信息,有5个汽车零部件图纸被法院判定为实质性相似,而威马并没有说清楚这5个图纸的来源,而为威马制造汽车零件的相关供应商的证据则表明生产图纸由威马方面提供。



图片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吉利公司要证明威马汽车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威马汽车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自己侵犯了吉利公司的商业秘密;二是客观上威马汽车制造的产品或使用的图纸是否获取或使用了吉利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据此可知,本案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要集中于威马汽车是否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在生产制造中使用了吉利汽车的汽车零部件图纸。若威马汽车是从吉利公司离职员工处获取的案涉图纸,即可表明威马汽车主观上明知或者应知案涉图纸为吉利公司的商业秘密。



图片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在威马汽车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吉利公司还需要衡量威马汽车使用汽车零部件图纸给吉利汽车造成的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商业秘密的损害结果一般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及为采取挽救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吉利公司起诉时要求威马汽车支付高达21万元的赔偿费用,但一审法院判决赔偿700万元,其中便对吉利公司在本案中的损失进行了衡量。此外,因果关系是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吉利汽车在案涉纠纷中的所有损失并非由威马汽车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将对吉利公司可能获得的赔偿产生较大影响。



图片结语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应先证明涉案图纸或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然后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并考量案涉纠纷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等侵权构成要件。当然侵权人也可能从反向工程、独立研发、没有秘密性、无商业价值、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等原因进行抗辩。因此,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在尽到自身的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应思考侵权人可能提出的抗辩,以切实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