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大V售卖盗版“玲娜贝儿” 被抓,IP版权应当如何维护?发表时间:2023-04-14 15:24 日前,某带货大V在直播间售卖盗版“玲娜贝儿”,原价200余元的“玲娜贝儿”,秒杀价只要40余元,后在直播中当场被警察带走,“IP版权保护”再度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 玲娜贝儿的权利人是谁? 迪士尼公司已经完成了“玲娜贝儿”中英文名的注册申请,其中部分类别已通过审核,正式注册成功。其后迪士尼只需进行商标续展,“玲娜贝儿”将无期限地受到商标法保护。 相较于在被抢注商标后进行维权,提前进行商标布局与注册显然是更加稳妥有效的IP资产管理与保护手段。商标是企业及品牌的重要资产,在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企业的品牌形象,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尤其要注意多种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甚至包含外号、昵称等。 哪些使用“玲娜贝儿”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迪士尼公司对“玲娜贝儿”的名称和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以外,未经迪士尼公司许可,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更不得将“玲娜贝儿”的形象进行歪曲、篡改等。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13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在使用“玲娜贝儿”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规避商标性使用,不得将“玲娜贝儿”的形象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及广告。另一方面要规避构成混淆,使他人误以为使用人与迪士尼有授权关系。此外,刻意抹黑“玲娜贝儿”形象的二次创作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黄牛倒卖涉嫌违法 以原价219元的玲娜贝儿常规款玩偶为例,不少黄牛直接标价近千元售卖,约比原价高出4倍;而原价99元的玲娜贝儿挂件,也被黄牛炒到了400元以上。尽管该倒卖行为获利较大,但须知高价倒卖玲娜贝儿玩偶可能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版权保护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在我国,著作权共包括十六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公众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对作品进行冒名、对作品原作进行修改以及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而剩余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在版权保护期到期后则可以向一般公众进行开放,所有人都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自由行使上述权利。 商标与作品分属于两个体系,作品层面上进入公共领域对已经作为商标进行保护的部分没有影响,换而言之,即便是“玲娜贝儿”版权到期进入公共领域,公众在使用“玲娜贝儿”形象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法律风险。版权保护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如果没有版权保护,任何人都能轻松靠剽窃他人智慧而获取利益,创新势头必将锐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