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法律梳理,究竟是虚幻的狂欢还是市场的机遇?

发表时间:2021-04-26 10:53


前情提要

首先必须声明,我们反对一切形式的大麻娱乐化。本文旨从法律专业角度梳理和探讨我国对于工业大麻的法律监管体系。

CBD即为大麻二酚,是从大麻植物中提取的纯天然成分。近期,针对于大麻二酚效用的研究层出不穷,多数研究认为,CBD具有止痛抗炎、抗癫痫、抗抑郁等多重医疗疗效,并且在抗衰老方面有着卓越功效。而这一系列的研究也牵动着相关从事工业大麻产业、雾化产业以及相关投资者的心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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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监管

我国目前主要将大麻分为毒品大麻(四氢大麻酚(THC)>0.3%)和工业大麻(四氢大麻酚(THC)<0.3%,不显示精神活性)。目前允许合法种植和加工的大麻属于工业大麻,娱乐大麻在我国属于毒品,同时也不存在医用(受到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外)或所谓中间地带的大麻(四氢大麻酚(THC)介于0.3%-0.5%)。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境内允许合法发展工业大麻产业的省份仅限于云南省、黑龙江省等少数省份,而其中就工业大麻的种植和加工已颁布相关管理条例的也仅有云南省和黑龙江省。我国如今的相关法律规定限制了工业大麻生产的源头,同时对利用工业大麻制品的下游企业也通过相关规定予以限制。

从生产角度看,根据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工业大麻属于“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类别,而根据各地方性规定,云南工业大麻的种植、生产须经事前许可,而黑龙江地区则为事后备案制度。综合来看,我国如今对工业大麻产业源头的监管仍然是较为严格。而从相关制品产业分析,我国如今也仅允许将CBD,即大麻二酚,应用于化妆品领域,针对食品、药品、保健品等相关领域,监管仍未放开。

而如今探讨最为热门的CBD雾化产业方面,首先,在上述CBD制品监管尚未放开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厘清CBD雾化产业如今受何种行业规范予以规制,而其表现形式来看,似乎更为切合电子烟领域,而依据现有的SZDB∕Z 157-2015电子烟雾化液产品通用技术要求,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8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与原料要求并未涉及到工业大麻。及T/CECC 2-2017电子烟雾化规范,由中国电子商会2017年12月20日发布,自2018年1月10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原料要求并未涉及到工业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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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律研究

欧洲允许在新型食品中添加源自植物的大麻素,但THC含量不得超过0.2%;但是包含医疗声明的CBD产品只能申请为医疗产品;

而泰国是将大麻的种子和油类归为管制物质,如果提取物所含的THC含量不超过0.2%,则可用于草药和处方药,并于未来可能逐步放开CBD在食品、保健品领域的应用;

新加坡则依据其一惯的严格法律并不支持生产大麻衍生品;

美国2018年通过《大麻种植法案》,重新定义了大麻的分类,将工业大麻删除,允许将CBD添加为膳食补充剂,但不得宣传具有治疗效果;但是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即FDA)对CBD的态度仍持反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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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CBD即便被研究证实其具有一系列的相关功效,且并不具备相关成瘾性、致幻性,但是相关政策如今也并未放开,我国关于CBD产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处于一个近乎空白的状态,而依据整个国际形势而言,CBD在国际上虽然有所放宽,但其在一些应用领域仍然存有争议,尤其显著的便是美国国会通过的《种植法案》与FDA间口径的不一致。

而回首电子烟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也是从监管不力至参照卷烟规定适用,针对CBD产业,我们也不能被如今的热门带偏思路,更应该谨慎分析,审慎应对,过于乐观的态度可能会使我们陷入一场虚幻的狂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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