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酒都办了,还能要回彩礼?

发表时间:2021-04-19 14:04

案例:

小明与小红一见钟情,认识不到一个月便打算结婚。为了表示与小红结婚的决心,小明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小红转账18万8千。

在认识的第3个月两人举办了婚礼,宴请宾客。婚礼后两方始终没有登记。后两个人发生矛盾,小明起诉到法院要求小红返还18万8千。

小明认为:转账的18万8千元均属于彩礼。虽然举办了婚礼,但酒席办完没几天,小红就回娘家了,证也没领,所以应该认为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因此小红应该返还彩礼钱。

小红不乐意了,小红认为:18万8千元里面还包括为办仪式所用的三金,两个人其实已经在一起生活了,部分已经用于生活用品了,所以不应该全部返还。

法院认为

小明、小红虽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故双方不成立夫妻关系。小明以小红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主张小红返还按照风俗给予的彩礼,原则上应予以支持。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的财物。本案中,小明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分两笔共计向小明转账188000元。上述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金钱给付,应认定为彩礼。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明、小红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婚礼后实际上确实有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少。充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依法酌情确定小红返还彩礼金额的80%,即145440元(181800*80%)。

人情往来可以退还吗?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和人情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何认定彩礼?

判断是否属于彩礼,需要结合给付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来认定。目的性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习俗性是指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以及给付的时间场合;特定性是指彩礼给付的主体为男方或其近亲属

对于彩礼的返还,司法解释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除此之外,根据以下情况可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

法官在裁判时,往往会考虑平衡男女双方的财产利益、情感利益,弘扬良好社会风尚,避免因一场婚恋导致利益的明显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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