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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没那么简单
发表时间:2023-04-14 17:05
如何理解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一)单纯亏损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参考案例:
(2022)沪0105民初6785号
裁判要点:
案涉劳动合同订立时,公司已经处于亏损的状况,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亏损和订立合同时相比没有根本性变化,甚至在合同解除时已经有所改善。另外因公司行业特点,在早期或者经营一段时间处于亏损状态是正常现象,因此无法认定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疫情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出现亏损是正常的经营风险。如果出现亏损,就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在单位经营权和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结合上述案例而言,亏损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综合考虑亏损出现的时间、企业的业务及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大致包括哪些情形?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在于“客观”和“重大”这两个要素。“客观”,即非以企业主观意志为转移;“重大”即足以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根本性影响。大致包括以下情形:
1、不可抗力,如因战争、地震、洪涝灾害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性调整,使劳动合同履行出现障碍等。
2、用人单位基于企业经营的需求,主动作出内部的调整。如:公司出现严重亏损、资金链断裂、失去重要业务等非公司可控的经营状况变化,进而作出组织结构调整、人工成本优化等;公司因经营发展以及市场变化不得不进行的兼并重组、改制转制、资产转移等。
3、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原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主要情形有:劳动者非工伤原因,健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劳动者家庭原因或其他合理事由影响劳动合同履行,无法正常进行工作等。
4、其他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协商程序不可忽略。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前提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二是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二者缺一不可。实践中,往往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能够认定,但是很多企业忽略了协商的程序,或者协商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协商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协商的过程和结果也应有书面记录或者录音。
(二)注意法律规定协商的内容是变更劳动合同,并非是解除劳动合同。
(三)尽量提供可供选择的变更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内容,确保协商的有效性。
(四)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要将协商的情况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
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以该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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